DB42∕T 438-2007 硒虫草子实体标准判定规则
1.出厂检验
1.1 出厂检验项目企部符合本标准,判为合格品
1.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(微生物项目除外)不符合本标准,可以加倍抽样复检。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。
1.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,不应复验。
2.型式检验
2.1 型式检验项图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为合格品。
2.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注3项(微生物除外)不符合本标准,可以加信抽样复检。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。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,不应复验,判为不合格品。
2.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