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B42∕T 453.2-2008 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规范 第2部分: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规程数据的交换
1.数据提供机构、数据库管理机构、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见图2。
2.法人库应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的唯一标识,并以此标识作为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关键字。数据库管理机构应按照DB42/T 364-2006 的规定对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确认:整合处理。
3.数据提供机构可在数据类中管理的基础 上与数据库管理机构(管理中心)实时进行数据交换。
4.数据库 管理机构应在本地是成数据整合后,实时地向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库提交更新数据。